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于2020年1月31日、4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颍上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同年2月29日、5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崔某某在任颍上县**镇**村村主任期间,为开发小产权房,以辱骂、恐吓等手段,不顾宅基地使用权人反对,任意挖取他人宅基地土壤垫地基,造成邢某甲、王某某、雷某某家老宅基地坍塌、面积缩小、或留在水中央无法使用。迫使王某某以一万三千元的低价将宅基地卖给崔某某。同时,崔某某未经村基层组织及土地使用权人同意,擅自从该村已去世五保户孙某某、张某某、李某甲、吴某丁以及村民李某丙等人宅基地上取土销售或使用,在上述宅基地积水成塘后,又任意占用水塘养鱼。经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崔某某的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三十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举报信、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颍上县**镇崔某某非法占地涉嫌破坏耕地鉴定报告函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徐某某、吴某甲、冯某某、邢某乙、吴某乙、吴某丙、刘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邢某甲、王某某、雷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未经允许,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培涛
检察官助理:尤 敏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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