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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寻衅滋事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公诉刑诉〔2019〕516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准格尔旗**镇**小区附近平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4月25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4日,被告人崔某某在沙圪堵镇信用社办理贷款时,因不符合贷款要求被工作人员拒绝,遂产生不满情绪,将信用社营业厅柜台上的一个瓷花瓶打碎,经鉴定价值40元。

2、2019年4月12日,崔某某因沙圪堵镇**小区开发商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立围栏,导致其出入不方便,且之前开发商未与其达成征地协议,心存怨恨,遂将小区保安室窗户的两块玻璃用铁锹打碎,经鉴定价值440元。

3、2019年4月18日,崔某某在沙圪堵镇人民政府要求镇长签字帮助其办理贷款,因镇长参加会议未及时接待,崔某某冲进会议室将桌上的两个保温瓶摔坏,后又将4楼两个垃圾桶踢倒,经鉴定价值120元。

4、2019年4月20日,崔某某因沙圪堵镇**小区开发商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立围栏,导致其出入不方便,遂将小区保安室内保安的两个水杯打碎。

5、2019年4月24日,崔某某在广电楼一楼等待楼上记者时与广电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某发生争吵,遂将一个玻璃保温杯和一块展板损坏。

经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崔某某患狂躁症,属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

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主动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崔某某系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朝辉

检察员:张艳杰

2019年1122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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