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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寻衅滋事案)_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9日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9日被青冈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结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崔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去青冈县人民街**音乐餐厅吃饭,在餐厅一楼,被告人崔某某遇到素不相识的张某甲、吴某某,当时吴某某正在用漏勺捞鱼,放下鱼时水花溅到崔某某身上一点,崔某某气冲冲对吴某某说:“你瞅啥”,吴某某没有回答,崔某某发现张某甲正在瞅自己,便问张某甲:“你他妈瞅啥?”,张某甲说:“我他妈瞅你咋的”,崔某某打张某甲右侧耳朵一耳光,崔某某离开餐厅往北走,张某甲阻止崔某某离开,二人开始相互对骂,崔某某回到餐厅,在餐厅吧台附近拿了一瓶玻璃啤酒砸在张某甲左侧后脑部,崔某某被王某甲和王某乙拦着推走,三人走到北环与哈黑路交汇处时,吴某某跑过来阻止崔某某离开现场,崔某某在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殴打吴某某头部几下,翟某某与张某乙拉仗,崔某某用砖头打翟某某头部一下,经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张某甲、翟某某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吴某某损伤程度为不构成伤害。

经侦查,2020年4月1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在青冈县人民街**音乐餐厅被抓获,无拒捕行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崔某某户籍信息、侦破经过等;

2.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王某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甲、翟某某的陈述;

5. 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所受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崔某某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褚伟志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青冈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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