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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庄**镇**村**街**村。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7日下午,萧县**乡**大楼村村民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均已判决)驾驶汽车带着被告人崔某某行驶至萧县**乡**大楼村西路口时,因其前面的汽车挡住去路,朱某乙便辱骂前面汽车上人员,朱某甲下车给对方人员赔礼,该村村民朱某丁来劝说时,被告人崔某某伙同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对朱某丁及其哥哥朱某戊进行殴打。经鉴定,朱某丁右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朱某戊体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5月1日被告人崔某某主动投案至石林派出所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丁、朱某戊的陈述;

4.被告人崔某某及同案犯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群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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