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3249,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镇,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镇**厂**平房。因容留卖淫于2014年7月2日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8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某于2020年6月23日上午,在四平市铁东区叶赫镇塑料厂西侧胡同靠北侧其租用的平房内,容留张某某向武某某、田某某向江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张某某、田某某、武某某、江某某等证言。
3.书证:(1)抓获经过;(2)发破案经过;(3)身份信息;(4)行政处罚决定书;(5)案件来源;(6)现场照片;(7)暂不收押通知书;(8)不起诉决定书;(9)租房证明。
4.讯问同步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构成容留卖淫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宏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卷宗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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