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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蓬检公诉刑诉〔2019〕1256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高坪区**镇**村**组**号,现住顺庆区**巷**号**单元**号。2019年6月11日因吸毒被蓬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6月23日蓬安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2日由蓬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5月份在其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巷**号**单元**号住所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崔某某在其住所内容留吸毒人员韩某某吸毒。

2、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崔某某在其住所内容留吸毒人员韩某某吸毒。

3、2019年5月的一天晚上,崔某某在其住所内容留吸毒人员韩某某、胡某某吸毒。

4、2019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崔某某在其住所内容留吸毒人员韩某某吸毒。

5、2019年5月底,崔某某在其住所内容留吸毒人员韩某某吸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树平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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