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57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镇**,住太原市综改区**村**房,太原市**公司员工。2020年4月28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9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崔某某在太原市综改区**村所租住房屋内,容留王某某、“胖子”(身份不详)吸食毒品“长治筋儿”两次。容留苗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三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华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本案侦查卷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