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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北镇市,公民身份号码2107821973********,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镇市**镇**村**号,住辽宁锦州市黑山县**小区**栋**号房。因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2019年10月15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博白县旺茂镇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为了迅速扑灭疫情,防止疫情蔓延,博白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方案,严控生猪流向。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崔某某雇请黄某某(已判刑)在博白县三滩镇建中村桐油坡生猪收购点帮其收购三元杂母猪98头。当天晚上,黄某某、李某某等人装载上述生猪准备外运时,被政府防疫工作人员劝阻,不得外运。次日凌晨,崔某某将伪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交给李某某,并雇请胡某某带路,由李某某驾驶辽G****6货车运载上述收购的生猪,走乡道、村道,逃避博白县非洲猪瘟防控检查卡点,后该车在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被拦截,生猪被无公害处理。经估价,该车98头三元杂母猪价值人民币537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惠琳

检察官助理:王文渊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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