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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妨害公务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赤峰市敖汉旗**公司,无前科。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因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5日16时许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振兴派出所民警邱某某、辅警台某某、杜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永业广场外婆家饭店处警过程中遭到崔某某的辱骂,民警邱某某被崔某某打了两个耳光,辅警杜某某遭到撕扯,台某某被打。

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亲属赔偿邱某某、台某某、杜某某损失,其三人表示对被告人崔某某的殴打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邱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民事赔偿,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至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宁

检察官助理:相海琪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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