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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2007年11月13日因盗窃罪被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易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长安嘉园小区自己的住宅内殴打妻子孙某某及儿子崔某某,后孙某某报警,易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副所长任某某接警后带领民警张某某等人赶至现场,在民警制止崔某某违法行为时,崔某某对民警张某某实施殴打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国平

检察官助理:王剑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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