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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卢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卢龙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卢龙县,住**乡董**村**号。2015年4月10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卢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10月12日,因阻碍执行公务,被卢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8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卢龙县下寨乡化工园军宁化工厂因征地纠纷问题阻拦施工,施工人员朱某某遂报警,接警后卢龙县公安局民警张某某、辅警孟某某赶到施工现场对崔某某进行劝阻,崔某某不听劝阻并用胳膊击打孟某某左眼部位。经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孟某某的损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10月12日被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出警经过、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朱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龙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铭生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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