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167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69********,汉族,初中文化,装修工人,户籍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幢**室。2020年5月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5月8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五一长假期间,被告人崔某某带领装修工人在本市闵行区浦星公路**弄**号别墅违反规定施工扰民,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浦锦街道派出所民警邱某某于当日10时43分前往上址处警。被告人崔某某拒不听从民警劝阻停止施工并拒绝民警入内。民警邢某某、特保队员曹某某至现场增援后,依法对崔某某口头传唤,被告人崔某某强烈反抗,造成邢某某、邱某某、曹某某受伤。经鉴定,三人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崔某某被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邱某某、邢某某、曹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民警邱某某至案发现场处理施工扰民警情时遇被告人崔某某拒不配合及拒绝入内,民警对其传唤时,被告人崔某某强烈反抗并至三人受伤。
2、证人李某某、冒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崔某某不听从民警指挥,态度恶劣并与民警纠缠的事实。
3、证人许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警情详情》证实,该小区**号别墅多次出现施工扰民情况,5月4日再次施工扰民遭邻居报警投诉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依法调取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被告人崔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及与民警拉扯的情况。
5、上海市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南院出具的《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及上海旭正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民警邱某某、邢某某以及特保队员曹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体表挫伤,三人均构成轻微伤。
6、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案发简要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崔某某到案经过。
7、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在民警采取强制措施时拒不配合,强行挣脱并反抗民警时致民警及特保队员受伤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拉扯等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晓庆
检察官助理:汪 瑜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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