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02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白银**公司**部职工,住白银市白某某**路**号**单元**室。2020年9月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在白某某**路**巷南口**超市门口,与同事于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同事张某甲相劝无果后报警。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四龙路派出所民警张某乙、牛某某、薛某某接警后驾驶警车、着警服到达现场进行现场处置。期间,崔某某拒不听从民警警告、拒不服从民警现场控制,辱骂、用脚踢打出警民警张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门诊病历等书证;2.证人于某某、张某甲等4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晶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崔某某羁押于白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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