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88********,汉族,大学本科,淄博**有限公司**主管,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路**号**号楼**单元**号,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路**座**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凌晨3时许,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民警曹某带领协警在张店区**小区处置张某某被崔某某殴打的警情过程中,被告人崔某某使用暴力阻碍执行公务,将协警刁某某的警服撕烂,后将民警曹某的颈部抓伤,用拳头殴打协警杨某某的眼部。经鉴定,曹某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到条、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监控录像;7.其他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田田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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