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北京市人,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街**号,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8年1月8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0时许,崔某某酒后在北京市昌平区**镇**世界城**号楼**单元**门口,因为丢失快递与客户时占发生纠纷,后民警赵某某等人到现场处置,在民警将其带离现场过程中,被告人崔某某用手击打民警赵某某鼻部,用手击打派出所保安姚某某面部。后民警将其带至南邵派出所院内对其约束过程中,被告人崔某某用脚踹派出所保安檀某某一脚。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造成民警赵某某鼻外伤,保安姚某某左侧面颊软组织挫伤,保安檀某某左大腿软组织损伤。
被告人崔某某被当场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昌平区医院诊断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姚某某、檀某某、胡某某、黄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焦某某、刘某甲、马某某、刘某乙、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维前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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