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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57********,汉族,小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平谷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4日21时许,在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渔阳派出所办公室内,渔阳派出所民警在对涉嫌扰乱秩序的崔某某进行传唤过程中,被告人崔某某用手铐将民警王某甲手背弄伤。经北京市平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伤情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陈某某、严某某、王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平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成刚

检察官助理:李新培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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