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5〕80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6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安徽省灵璧县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路**室。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15年4月30日、7月14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5年5月29日、8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2015年6月29日、2015年9月1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2年8月11日,被告人崔某某以双方协商建设灵璧县**镇**商业街为名,以已被吊销的“安徽省灵璧县**开发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张某某签订协议,以预交该工程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40万元。
(二)2013年3月1日,被告人崔某某以双方协商建设灵璧县**镇**商业街为名,以已被吊销的“安徽省灵璧县**开发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桑某某签订协议,以缴纳该工程质保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桑某某现金人民币240万元;后又以借为名,多次骗取被害人桑某某现金人民币276万余元。
(三)2013年4月23日,被告人崔某某以建设灵璧县**镇商贸楼为名,以已被吊销的“安徽省灵璧县**开发公司”的名义与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缴纳工程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某现金人民币8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协议书、转款凭证、借条、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张某某、蒋某某、王某甲、马某某、靖某某、李某某、王某乙、郑某某、贾某某、刘某某、闻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桑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多次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计641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浩
检察员:刘军
2015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