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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合同诈骗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公诉刑诉〔2019〕553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01968********,汉族,初中文化,原湖北省襄阳市郊区**所**,现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街**号,现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街**号。2013年5月1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0日取保候审;2014年9月19日由本院决定,2019年9月28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0月15日,被告人崔某甲口头约定从曾某某处收购价值102340元的玉米,并让曾某某用火车皮把玉米从六里坪发送到广东省湛江市金海粮油有限公司,且承诺货到付款。随后,被告人崔某甲在其兄崔某乙从广东省湛江市金海粮油有限公司结清货款,并拿到9万余元货款后,仍谎称未结到货款而拒不支付曾某某的货款,且于2009年4月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返还清单、通话记录、领货凭证、湛江金海粮油有限公司转运分公司货物进、出仓通知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视听资料;4.被害人曾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1023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浙云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甲现羁押在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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