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崔某某以其妻子王某某的名义,从秦皇岛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秦皇岛某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两公司实际经营者均为赵某某)以以租代购的方式取得冀******号牵引车及挂车、******号牵引车及挂车、******号牵引车及挂车、******号牵引车及挂车的使用权。双方签订汽车以租代购合同,分24期支付租金,租赁期间车辆归某某公司、某某某公司所有,权属证明资料由公司保管。被告人崔某某在明知自己未还清车贷、对上述车辆没有所有权的情况下,将上述车辆或抵押、出售给他人、或藏匿起来。
1.2017年5月4日,被告人崔某某从秦皇岛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已租代购的方式取得冀******号牵引车及挂车的使用权,仅第一个月正常还月供外,其余月份均未正常还贷,崔某某于2017年9月20日将该车抵押给任某某,获款七万元。案发后该车被王某某赎回,归还秦皇岛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崔某某从秦皇岛某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已租代购的方式取得冀******号牵引车及挂车的使用权,一直未及时偿还月供,直至九月份才偿还第一起车贷。因崔某某欠史某某九万元钱,被史某某于2017年11月19日扣留。崔某某伪造了秦皇岛某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印章及卖车委托书,于2017年12月3日假冒秦皇岛某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史某某签订了卖车协议书,冲抵欠款九万元。案发后该车被王某某赎回,归还秦皇岛某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2017年6月23日,被告人崔某某从秦皇岛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已租代购的方式取得冀******号牵引车及挂车的使用权,仅第一个月正常还月供外,其余月份均未正常还贷,2017年12月9日,崔某某将冀******号牵引车抵押给李某某,得款五万元。一挂车因欠款被修理厂扣留。案发后牵引车及一挂车被王某某赎回,归还秦皇岛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崔某某在明知自己已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谎称自己母亲有病需要到北京复查,以其已租代购大车做抵押从秦皇岛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借款两万元。
5.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崔某某从秦皇岛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已租代购的方式取得冀******号牵引车及挂车的使用权,仅在五月份正常还贷,九月份还贷二次,十二月份还贷一次,其他月份没有正常还贷。2017年12月27日崔某某从秦皇岛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借款两万元后,将该车隐藏并逃匿。2017年12月29日赵某某找到崔某某后,崔某某才带赵某某将该车取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汽车已租代购合同、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王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雪钢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抚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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