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7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区**路*巷*号*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洛阳人老张(具体身份不详)向被害人毕某某、任某某介绍河北省邢台市邢州大道污水管道改造工程。在邢台市实地查看该工程时,经老张介绍认识被告人崔某某,崔某某谎称自己是郑州鸿兴建筑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虚构该工程已由邢台市政公司承包给郑州鸿兴建筑有限公司的事实,以转包邢州大道6公里人工顶管工程给毕某某为由,骗取9万元质保金和1万余元烟酒。2016年,崔某某退还2万元给任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收据及借条、施工协议、郑州鸿兴建筑公司工商资料、施工合同、证明、邵某某死亡证明、施工设计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毕某某陈述;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青乐
2020年9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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