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公刑诉〔2019〕31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21964********,汉族,本科文化,原系大石桥市公安局**、大石桥市**资源管理中心**,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住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大石桥市监察委员会留置,经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3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监察机关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崔某某在担任大石桥市公安局**、大石桥市**资源管理中心**期间,为张某甲、薛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班某某、杨某甲、代某某、周某某、车某某、赵某甲、马某某、王某某、李某甲、许某某、鲍某某、冯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李某乙等人办理职工招录、工作调动,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35000元。
2017年2月、2018年2月、2019年2月,被告人崔某某在担任大石桥市公安局**、大石桥市**资源管理中心**期间,收受大石桥矿产资源管理中心服务的企业业主李某丙、丛某甲、赵某乙、董某某、董某某、于某甲、林某某、马某某等人年节礼金共计人民币480000元;收受大石桥市**资源管理中心员工温某某、李某丁、于某乙、邹某某等人年节礼金共计人民币60000元。
2017年6月,被告人崔某某在担任大石桥市公安局**、大石桥市**资源管理中心**期间,受他人请托,将大石桥市**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大石桥市**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逃避计重纳税的车辆放行,收受企业业主杨某乙、姜某某、张某乙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0000元。
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崔某某在担任大石桥市公安局**、大石桥市**资源管理中心**期间,为刘某某、江某某办理自然人运输矿产品出境业务,收受请托人罗某某、丛某乙共计人民币50000元。
2012年年初,被告人崔某某在担任大石桥市公安局**,主管大石桥市**局基建工程项目期间,收受工程中标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所好处费人民币20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将其非法所得人民币1165000元主动上交监察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甲、薛某某、李某丁、罗某某等六十七人的证言;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无视国法,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在监察机关调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交待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检 察 员: ***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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