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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8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槐荫区党杨路**号**区**号楼**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闻喜县**镇**村**号)。2017年10月2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同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30日晚,被告人崔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鲁******号轿车沿本市市中区东红庙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路桥洞北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2mg/100ml。

同年4月17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崔某某电话传唤到案并对其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被告人供述(崔某某供述)、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崔某某有自首、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霞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91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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