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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字〔2019〕129号

被告人**,男性,***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住宁县湘乐镇***职业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15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审查,现依法查明:

2020年6月25日16时许,在湘乐镇北仓村悦茂酒店院内,被告人崔**酒后驾驶甘MAZ787号小型普通客车倒车时,与李**停驶的宁AQX820号小型轿车相撞。崔**自动报警。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崔**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63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2、证人证言;

3、书证;            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动报警,且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孙天选

              边丽玲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注:1、被告人崔**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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