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433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吉林省农安县人,住吉林省****县****乡****村****社****组****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1日16时30分,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吉****号小型轿车,行驶到农安县万顺乡街内至大成村公路处时,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崔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5.8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元元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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