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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433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吉林省农安县人,住吉林省************************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1日16时30分,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吉****号小型轿车,行驶到农安县万顺乡街内至大成村公路处时,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崔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5.8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元元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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