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7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308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家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鑫利来牌白色四轮电动车行驶至依兰县中央大街购物中心附近时,被依兰县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检查出饮酒驾车。经鉴定: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7mg/100ml,系醉酒驾驶。
经侦查,被告人崔某某于 2020年10月26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自述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 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汝绍华
检察官助理:夏乾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方正县拘留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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