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勒泰市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0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勒泰市**路**号**栋**户(城镇),住新疆阿勒泰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勒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8日0时35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新A*****号白色三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团团部出发至阿勒泰市**镇,在**路**商店门口路段停驶,后被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崔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资料、查获经过等;2.证人耿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报告、尿液毒品检测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宗俊
检察官助理:张瑞丽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卷1册。
3.证人名单1份1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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