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一部刑诉〔2019〕182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集安市,住通化市东昌区**园**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10日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11日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22时30分许,醉酒后驾驶吉E****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光复东路由北沟路口方向往西山体育场方向行驶,当行至阳光亿城小区附近时,与刘某某驾驶的吉E****1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崔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崔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崔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350.40mg/100ml。案发后,对刘某某予以赔偿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事故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文显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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