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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110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25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镇**社区**组**号。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3时59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陕H****6的灰色宝骏牌小客车,沿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唐延路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崔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131.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行驶证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

4、血醇检验报告、鉴定结论通知书;

5、指认现场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超

2020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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