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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19〕352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71********,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嘎查**,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党员,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12时55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蓝色贞宝岛牌电动三轮车,沿翁牛特旗乌丹镇同心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华街与同心路交叉路口处向右转弯时,与沿新华街由西向东行驶的由马某某驾驶的蒙D5****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被告人崔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1.59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赤附医司法鉴定中心[2019]酒鉴字第2826号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叁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占学

检察官助理:其乐格日

2019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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