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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棱检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棱县**乡**村**号,现住绥棱县**镇**小区**号楼**门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绥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0日由绥棱县公安局上集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绥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崔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绥棱县上集镇中心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绥棱县上集镇菊宝饭店门前处时,被绥棱县公安局的执勤民警发现,因崔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公安干警带其到绥棱县人民医院采集血样并封存送检。经鉴定,崔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1.7mg/100ml,被告人崔某某案发时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6月3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自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绥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冠欣

2020年5月 14日

附: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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