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011978********,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镇**区**号,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栋**单元**室,无业,2019年2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0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冀AF****的棕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回家,途中经过永兴路前进街交叉口附近时被衡水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崔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96.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发破案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俊芝
检察员助理:秦子萌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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