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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78年**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78********,汉族,小学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号, 现住**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01时53分许,崔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广昌大街与百泉路交叉口北2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驾驶员崔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89mg/100ml,后对其进行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6mg/100ml,符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慧萍

检察官助理:王景齐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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