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住******,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1日15时许,崔某某饮酒后驾驶冀F8UU50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保平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易县紫荆关高速路口门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崔某某驾驶机动车期间血液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4.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秀奇
检察官助理:周媛媛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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