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安国市人,初中文化,群众,务农,现住址安国市**镇**村**路**号,身份证号码1324401980********。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0时51分,被告人崔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冀F****小型轿车行驶至安国市药华大路与安兴中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60mg/100ml。经鉴定,崔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7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77.9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伟娜
检察官助理:邸娜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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