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31985********,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镇**村**号,现住河北省任丘市**镇**村。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号白色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任丘市大河路金桥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崔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1.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崔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慧
检察官助理:崔富华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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