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1016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村**弄**号(户籍地为安徽省固镇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崔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1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08年6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8月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寻衅滋事、殴打他人于2014年12月被江阴市公安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罚款人民币2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11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罚款人民币2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3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10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11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崔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8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某于2020年4月6日2时28分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苏B****9小型轿车,沿江阴市青阳镇迎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迎秀路169号地段时,车辆右侧碰撞同向前方张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左后侧,造成张某某跌地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崔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理化检验鉴定,被告人崔某某事发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24mg乙醇/100ml血液。
被告人崔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事故另一方损失人民币17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血液样本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英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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