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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武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川院一部刑诉〔2020〕Z2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现住武川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武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武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蒙A*****“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在武川县可镇沿青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健康街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崔某某驾车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21.4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  莉

检察官助理:袁之波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羁押于武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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