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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蒙G*****的别克牌小型轿车,沿麦新镇北十家村通往莫力黑吐嘎查的水泥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北十家村北150米附近时,被正在巡逻的开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拦截查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检验报告检测结果:被告人崔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9.1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2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继忠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镇**村,联系方式:15647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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