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蒙古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7211980********,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在:吉林省前郭县**镇**村**屯,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县**镇**村**屯**室。2012年3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500元;2012年5月18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10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28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2日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前郭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前郭县检察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5日被告人崔某某在饮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从**镇小旭自助火锅到**派出所。经前郭县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崔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5.29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 书证;
(二)证人孙某某证言;
(三) 被告人崔某某供述;
(四)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边立强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3、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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