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572号
被告人崔某某,曾用名崔**,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1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乡**村委会**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2时49分,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贵A6***G号“魏派”牌小型轿车沿昆明市**路由南向北行驶,当崔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时,与刘某甲所驾驶的云A0***S“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刘某甲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发现被告人崔某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对崔某某血样进行鉴定,乙醇含量为 175.59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崔某某对本次道路交通交通事故负主要负责任,案发后其未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立案决定,户口证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民事起诉状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证言;4.鉴定意见: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6285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2019)临鉴字1622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2019)痕鉴字1849号车体痕迹鉴定意见书,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2019)6-232法鉴定意见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崔某某现场辨认笔录,证人刘某乙对崔辉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梅梅
(院印)
2020年5月7日
附:1.被告人崔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88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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