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20〕986号 

  被告人崔某某,曾用名冯艳聪,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89********,汉族,小学文化,系云南省**执法局协管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1时31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云******号“长安牌”小型轿车载着他人,行驶至昆明市沪瑞线2775公里长坡村路口附近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72mg/100ml(乙醇/血)。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崔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崔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4.72mg/100mL(乙醇/血);2.归案后如实供述,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仇万铮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8782****;

2.案卷卷宗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