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红检二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80********,汉族,高中文化,住大庆市**厂**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镇**街**委**组),大庆市**公司**。2020年5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黑E****2号大众牌轿车沿杏西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杏西桥西20米处时,与裴某某驾驶的黑E****W号大众轿车发生剐蹭,双方车辆损坏。发生事故后崔某某驾车逃逸,裴某某找到崔某某后报警。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庆)公(刑技)鉴(毒化)字【2020】288号鉴定文书鉴定,崔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犯罪事实证据
1.书证:案件侦破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
2. 证人证言:证人裴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大庆市民新庆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
二、量刑证据
1.书证:案件侦破经过;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的酌定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婧
检察官助理:于洋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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