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81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辽K25F80号小型轿车在辽阳市宏伟区**路辽化**中学门前掉头时,与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经辽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宏伟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崔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辽阳市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崔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 216.5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主动陈述酒后驾驶机动车事实,积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涉案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崔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辽襄鉴[2020]检验鉴字第208号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崔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鑫
检察官助理:姚婷婷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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