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公诉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禹州市**镇**村5组。因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危险驾驶,2018年4月15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9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豫K*V***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禹州市**路与**大道交叉口路段时,被禹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崔某某血样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79.6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永伟
2019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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