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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111987********,汉族,初中毕业,**公司员工,住洛阳市西工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 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 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青岛路与西苑路口,发生了与豫C*****号小型轿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后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7mg/100ml。经事故认定,崔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赔偿事故对方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崔某某供述和辩解;

(2)鉴定意见、查获经过;

(3)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留全

2020年11 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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