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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1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某某,住饶某某**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30日被饶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饶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冀AK****号小型轿车沿饶某某平安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医院十字路口路段时,与一辆黑色小型汽车剐蹭,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崔某某赔偿了被害方损失。后经抽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14.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书等;

2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随

                                 检察官助理:孟琛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居住于饶某某**乡**村

2.公安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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