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饮酒后驾驶冀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津保路大城县大保村村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崔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9.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样提取登记表;
3、户籍信息、查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查询信息结果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壹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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