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饮酒后驾驶冀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津保路大城县大保村村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崔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9.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样提取登记表;

3、户籍信息、查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查询信息结果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壹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