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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诉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崔某甲,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75********汉族初中肄业,**小区保安,出生地江苏省盐城市,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新村**栋**室(户籍在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崔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甲于2020年1月1日16时20分许,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苏JB****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无锡市梁某某塘南新村106号前,车头撞击事发前由张某某驾驶并停放在无锡市梁某某塘南新村106号前通道旁的号牌为苏BB****的小型普通客车的车身右后侧,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溪大队认定,崔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崔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崔某甲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2020年1月5日,被告人崔某甲对其损坏的车辆赔偿了人民币1500元,并得到车主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溪大队出具或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员基本信息、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崔某乙崔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溪大队制作的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溪大队制作的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维萍

检察官助理:徐雪娜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新村**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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