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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二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1983********,汉族,研究生文化,南京**电气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江苏省东台市,住南京市鼓楼区******室。被告人崔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3月10日被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苏A7****号牌的小型轿车,沿南京市建某某金鹰世界停车场行驶至停车场出口附近时,被当场查获。经检验,崔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2.5mg/100ml。

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耿辉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鼓楼区**里**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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