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二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1983********,汉族,研究生文化,南京**电气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江苏省东台市,住南京市鼓楼区**里**号**室。被告人崔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3月10日被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苏A7****号牌的小型轿车,沿南京市建某某金鹰世界停车场行驶至停车场出口附近时,被当场查获。经检验,崔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2.5mg/100ml。
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耿辉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鼓楼区**里**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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