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正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无牌照红色二轮摩托车在G207国道乌日图街里,由西向东横过马路到对面信用社时与康某某驾驶的蒙H*****号中型普通货车相撞后失去意识,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被告人崔某某受伤。同年5月31日正某某公安局委托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崔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201.35mg/100ml,综上被告人崔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以及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正侧面照片、人员基础信息、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结果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回证;
2.证人康某某、苏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崔某某分别于2019年6月4日、6月11日、6月13日、4月1日在公安机关所作的四次供述;
4.鉴定意见: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达布希拉图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住正某某**苏木**嘎查。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